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维护招投标活动各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装修、拆除和修缮等,所涉及的各类报告(表)编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工程建设服务对象的确定,以及为了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需材料、设备等货物的采购。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限额以下发包方式(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择优确定承包商),确定招标方式均按程序报请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由集团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分管副总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成员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日常工作,并收集、整理、保存招投标活动相关资料和档案。
第三章 公开招标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要求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按其规定和程序开展公开招投标工作。符合下列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具备条件的同类限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打捆公开招标。具备条件的限下项目施工,可以打捆公开招标。 第七条 公开招标流程 (一)各部室、子公司因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或其它服务需要公开招标的,事前提出申请并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开展相关工作; (二)根据项目招标采购审批意见,由工程管理部、纪检监察室、项目管理单位共同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或报请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将该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向行政监督部门登记,同时还须提供招标代理机构为登记人员缴纳的社保证明。 (四)招标文件会审原则上由副组长主持,由代理公司邀请不低于3人的单数组成评审专家组同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纪检监察室、财务部、法务审计部、项目管理单位共同会审,会审修改后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最后报行业监督部门审批; (五)行业监督部门审批后发布招标公告和文件; (六)按规定时间和场所实施开标、评标,纪检监察室实施全程监督; (七)招标结果于开标结束3个工作日内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 (八)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纪检监察室、财务部、法务审计部、项目管理单位共同与中标人合同谈判、审核签订。
第四章 邀请招标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市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再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项目时进行确认;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属于应当审核招标方案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项目,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章 限额以下发包
第九条 符合下列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通过限额以下发包方式确定中选单位。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 第十条 限额以下发包项目通过竞争性比选、公开比价、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发包方式确定中选单位。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款 由各部室、子公司因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或其它服务提出限额以下发包方式申请并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款 根据项目限额以下发包方式审批意见,由工程管理部、纪检监察室、项目管理单位共同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或报请经理办公会审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款 采取竞争性比选的,参照《武隆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比选暂行办法》执行;采取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的项目严格按照《重庆市武隆区国有资金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承包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采取公开比价方式发包的,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关于询价采购的规定执行;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发包的,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关于竞争性谈判的规定执行;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发包的,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款 限额以下发包方式项目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发包方式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进行; 第五款 制订比选/谈判/磋商/比价/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文件报请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款 发布比选/谈判/磋商/比价文件/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需要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项目信息的,项目单位应当填写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申请格式详见附件3); 第七款 按满足相应数量比选/谈判/磋商/比价/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单位按时参加比选/谈判/磋商/比价/在备选承包商库(武隆区国有投资非必须招标项目随机抽取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款 实施评标或抽取; 第九款 发布中标通知书; 第十款 合同谈判、签订。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用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方式发包的限下项目,可以进入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招标人以批复的项目投资额(项目投资概算或预算等)作为招标控制价,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的金额为招标控制价,并且按程序报请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企业采购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0万以上;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以上的采购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若为子公司,则需报集团公司批准;项目业主单位若为集团公司,则获得区国资委批准后,企业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s://www.cqggzy.com)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具体流程按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执行。 企业采购货物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0万以下;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程序报请经理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企业通过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具体流程按第五章第十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特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单位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子公司具备相应资质且满足条件能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可参加公司限额以下发包项目的施工、服务类投标。
第七章 投标
第十六条 若各部室、子公司参加施工、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投标。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款 由各部室、子公司按程序报请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参加施工、服务或材料采购的投标; 第二款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款 投标文件按集团公司会签文件程序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指特殊行业包括但不限于环保、气象、供水、供气、电力方面设备、设施的安装和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本制度在施行中,若法律、法规、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和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8月10日印发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