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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机关工会主席王明伦代表职工方与集团公司董事长刘念军签订了《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的签订对职工方来说是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一种合法而有效的手段。有利于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组织人事部 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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