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资金监管,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的全部工程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是由集团公司指定的实施工程项目的各子公司、各部室、各工程项目部。 第二章 职能和职责 第一节 工程管理部 第四条 集团公司总体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管,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第一款 牵头制订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任务分解,牵头编制全年资金需求计划,拟定集团公司月工程建设、采购资金计划,负责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完成和形象进度统计。 第二款 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前的相关建设类手续。 第三款 负责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中介委托及合同谈判、签订等工作。 第四款 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审查,参与可研评审。 第五款 负责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最高限价的报审,编制施工合同和监管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六款 负责监督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参与工程的中间验收、预验收。 第七款 配合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解决影响正常施工中的技术性难题、矛盾纠纷等问题,自书面收悉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款 督促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备案手续及档案、资产移交工作。 第二节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 第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保阶段的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职责有: 第一款 负责工程项目招标后的实施及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后的建设手续。配合工程管理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前的相关建设手续。 第二款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影响正常施工的技术难题、矛盾纠纷等问题,若不能及时解决须在8小时内向工程管理部书面通报相关情况。 第三款 负责工程项目变更变价的编制及报批,组织工程建设中间验收、预验收等工作。项目实施中,涉及变更、变价的技术和经济资料,签收后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给提出单位。 第四款 负责工程建设竣工结(决)算、档案资料收集整理装订保存、移交等工作。开发类项目移交物业单位,公司管理类项目移交资产管理部,其他类项目由实施管理单位移交相关管理部门。签收竣工资料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函复审查意见。 第五款 负责联系施工单位落实工程项目质保期内的工程维修、维护工作。质保期后的管理维护工作由资产管理部负责。 第三节 土地开发部 第六条 负责办理工程项目的勘界报告、土地预审、土地出让、划拨等国土类手续。负责土地移交和解决施工中涉及征地、拆迁方面的各类矛盾纠纷。 用地范围内的各类管线拆迁,按相关程序组织审查管线单位编制的拆迁费用预算,确定相关费用后督促管线单位及时实施拆除和迁移。 第四节 投资发展部 第七条 牵头办理争资、融资类工程项目可研阶段的各项手续。 第五节 资产管理部 第八条 负责接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及相关档案资料,并按规定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章 工程建设前期管理 第九条 前期手续的办理。 第一款 工程管理部负责开展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落实专职人员全程参与配合,并负责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及相关文字材料的起草。办理完成的资料统一报送给工程管理部存档备案。 第二款 土地开发部办理工程项目的用地勘界报告、预审等国土类手续,及时移交给相关部室用于办理后续其它手续。 第十条 工程项目招标。严格按照《重庆市武隆县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党群办公室负责全程监督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工程管理部总体负责洽谈和签订涉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系列合同,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协助完成。 第四章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开工准备。项目业主单位行文确定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负责、技术负责、安全、现场代表等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施工管理。工程管理部及时向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移交施工图纸文件、控制点和其他相关资料。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具体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参建各方共同推进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和竣工验收标准。对检查中查出存在的问题限期督促整改到位,并将整改结果书面上报工程管理部。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项目开展例行检查(排查)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工程管理部。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建设项目动态信息统一由集团公司负责对外发布。工程管理部负责收集、整理、汇编,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必须落实专人配合。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每月25日前向工程管理部报送本月各工程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下月工程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为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负责与项目施工承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并督促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督促承包人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及措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 工程计量。工程计量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监理、承包人三方授权代表现场签证确认。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验收。工程管理部派人参加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组织工程建设中间验收、预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会,须提前3日告知工程管理部。 第十八条 工程结算。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完成工程竣工结(决)算审核(计)。 第十九条 工程资料的收集与管理。依据国家工程建设现行相关规定,按照“谁主建,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均由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负责。实现开工一个,收集一个,整理一个,送审一个,备案一个,转固一个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等手续,涉及移交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变更变价 第二十条 涉及工程变更的由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负责收集和整理变更事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后,提交工程管理部。实行跟踪审计项目的变更及经济资料需由跟踪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后提交工程管理部。技术类由集团公司总工牵头并组织人员审查确定,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资料的完善工作;经济类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初审,分管领导牵头并组织人员会审后提交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材料价格确定。在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外的变更内容,由施工单位书面提出变更的事由及依据等,报项目实施单位、监理、跟踪审计等审核确定后提交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并对工程变更提出审核意见同时报集团公司领导审定。公司领导审签同意后由工程管理部组织纪检、财务和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等部门派人组成询价组开展市场询价,并将询价结果提交集团公司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若因特殊情况,工程变更、变价及材料价格的最终审定,可报请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其指定分管领导组织人员研究并确定最终审定意见。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合同约定,涉及工程建设资金支付由施工、监理、跟踪审计、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计量支付依据上签字确认。无计量支付依据和监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将不予支付任何款项。 第二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 第一款 工程进度款结算。各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工程实际进度和相关试验、检验资料对达到合格的各类分部分项工程,整理形成中间计量支付报表,支付报表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总监签字,跟踪审计单位审核签字,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申报,集团公司相关人员审核后交财务部办理工程款支付。 具体计量流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监理单位总监意见—项目实施管理现场代表意见—项目跟踪审计人员意见—项目实施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意见—工程管理部意见—分管领导意见—主要领导审签。(详见工程进度审核表) 资金申报申请:项目实施单位编报—财务部意见—分管领导意见—财务总监意见—主要领导审签。(附签字齐全的工程进度审核表) 第二款 工程完工结算。由施工单位报送结算资料,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审计部门审计,根据行政审计单位的审定金额按施工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并要求施工单位在申报工程款时必须注明支付民工工资份额。若出现未按规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督促其保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报请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单位需按施工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收集整理成册,并分送工程管理部。 第八章 移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移交资产管理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理单位接收后,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章 廉政责任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与监理和承包人建立健全工程管理廉政制度,签订廉政合同,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集团公司纪检人员会同有关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参建各主主体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前期、施工过程和完工交付使用等阶段的廉政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发包人及监理(甲方)与承包人(乙方)等要严格执行以下廉政规定 第一款 对甲方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第二款 对乙方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奖励 第一款 对在工程建设前期工作、成本控制、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及经验创新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款 集团公司实行每月工程管理例会制度,并根据本工程管理办法和例会要求制定对相关工程管理人员的考核及奖惩办法。 第三十三条 处罚 第一款 对违背本工程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结合考核奖惩办法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二款 行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开展例行排查、检查中,对排查、检查出的问题,项目实施管理单位未按要求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对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现场监管人员不到岗的,按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款 对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职责差的,经集团公司研究,可作退场处理。 第四款 对参建各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集团公司研究作出处罚;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将按规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条款未规定事项,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施行中,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另有规定的,将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2年8月28日制订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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