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的各部室、子公司(以下统称部门)。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制度”。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健全,具备责任明确、素质高、专业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深入、扎实,员工具备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小组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对集团公司下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会议和领导指示精神,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督查,对各部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督查、督办;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或者参与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或者参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
(五)督促各部门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六)参与本部门应急救援演练;
(七)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检查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排查事故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治落实措施,如实记录管理过程情况,形成安全生产闭环管控;
(八)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
(九)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第七条 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本部门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巡查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后,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积极组织施救遇险人员,并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依法对本部门新进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保证培训质量。
(一)对离岗六个月及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对换岗的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新岗位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从事新岗位作业;
(三)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明确监管范围,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容易发生安全生产隐患的区域重点检查。
第十条 各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综合分析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做好迎接常规性、突出性相关检查工作;
(二)编制安全生产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四)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重点查处重大隐患部位和危险源,查处作业中的“习惯性违章作业”;
(五)制定并督促事故隐患措施,加强整改结果验收;
(六)配合县级执法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各部门负责人。
(一)子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
(二)各部室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立即启动事故相应预案;
(三)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集团公司负责人和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各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不得谎报、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的奖惩按照《集团公司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结合与各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