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重庆市武隆县城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接受财政、国资、税务、审计等机关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监督、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地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公司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算准确并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第五条 按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根据具体经营活动选用会计科目。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置专账,选用不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六条 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
第一款 会计年度: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款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款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的基础,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各项资产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款 公司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七条 公司设置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子公司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业务上受公司财务部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子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由公司委派,工资在公司发放,人事实行双重管理;一般财务人员由子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自行聘用。公司对子公司财务进行指导并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审计。
第九条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一款 公司财务核算实行会计电算化,使用统一的财务软件,子公司利用远程进行登录,并对用户实行授权管理,具有相应权限的人进入相应的系统。
第二款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章 岗位基本职责
第十条 财务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以下会计岗位,其基本职责如下:
第一款 财务部负责人岗位职责
第一节 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传达、宣传国家、企业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二节 制定、修改和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节 加强公司日常财务活动管理,积极协助公司领导筹集资金,做好资金调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并监督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
第四节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把好财务收支关,抵制各种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维护财经制度
第五节 负责对各项投资的预测、财务控制和管理,并对投资结果进行评估与审核;
第六节 建立正常的学习制度,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七节 按时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款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节 严格按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结合本单位所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节 编制财务报表并提供财务分析,及时准确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节 定期对货币资金和往来账务进行核对清理;
第四节 定期对公司所有财产清理盘查,保证公司财产的完整性;
第五节 负责公司的税务申报及与税务部门的衔接工作;
第六节 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与收集,并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第七节 其它有关会计事项的处理;
第八节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款 出纳岗位职责
第一节 负责现金的收支,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库存现金与账务相符;
第二节 负责银行存款的收支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按时与银行对账并做好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三节 负责费用的报销及工资的发放,各种票据的管理与领用;
第四节 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不符本公司财务制度的单据有权拒付;
第五节 加强空白单据的管理,票据作废要加盖作废戳记后与存根联一起保存。票据遗失必须按银行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第六节 每周五下班前及每月3日前编制出本周及上月的货币资金收支表,并送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领导;
第七节 出纳员不得兼稽核、往来账务的登记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八节 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资金实行统一预算、统一协调、多渠道筹集、计划管理、集中调度、专款专用,债务资金实行谁承债、谁使用、谁管理、谁偿还。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由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一款 公司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于年度12月初上报下年度资金收支计划,每季末月的25日上报本季及本年度累计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在执行期内,资金计划重大调整可根据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由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进行调整。
第二款 公司应多渠道筹集所需资金。根据部门及子公司的资金需求计划,制定资金筹集计划,资金缺口通过融资解决,由公司制定统一的融资计划,统筹安排部门及子公司进行筹集,力求融资方式多样化,努力降低和控制融资成本。
第三款 集团公司资金实行集中调度管理,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资金调度应报送资金使用说明并得到公司相关领导的审批。
第四款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款 债务资金实行谁承债、谁使用、谁管理、谁偿还的原则。融资计划确定后,可由公司协调指定融资主体,资金由公司统筹安排使用。承债主体、资金使用主体、管理部门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应积极筹集资金,保证债务的按期偿还。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
第一款 遵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现金的开支范围如下:
第一节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第二节 个人劳务报酬;
第三节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第四节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第五节 向个人购买物资的价款;
第六节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第七节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八节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二款 现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一节 库存现金的限额不超过相关制度的规定,超出部份当日送存银行。
第二节 严禁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
第三节 建立健全现金的各项账目,做到日清月结。
第四节 会计人员应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并上报抽查结果。
第五节 会计人员每期末应对现金进行盘点并编制现金盘点表。
第六节 现金出纳不得兼任会计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现金出纳工作。对不符合现金开支范围的财务支出,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
第一款 公司银行账号及密码应妥善保管,非因业务需要不得泄漏。
第二款 应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月末与银行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三款 银行存款账户只供本单位业务收支结算使用。
第四款 按月将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装订成册存档。
第十四条 财务印章管理
第一款 开立银行账户时,必须在开户银行预留下以下印章印模,作为银行收付款的必备印鉴:
第一节 财务专用章;
第二节 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人员印章;
第三节 财政监管的账户留财政监管人员印章。
第二款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由会计保管。严禁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之间相互委托保管印章。
第十五条 借款的管理
第一款 因公借款的审批程序:
经办人员填制借款单→分管领导审核→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超过2000元,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款 所有借款必须由借款人本人申请,不准代理借款。
第三款 所有借款人,财务部门必须贯彻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因公第二次借款必须结清前次借款,若未结清,财务部门应在第二次借款中扣除其超过备用金限额部分,为其第二次可借款额。
第四款 所有借款人在回公司十五日内必须将发生的费用清理报销,借款人回公司报销后,借款余额超过备用金限额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 应收票据的管理
应收票据在经管会计作了账务处理后,由银行出纳逐笔录入备查簿,分已贴现带追索权的和未贴现的票据登记,备查簿上登录的应收票据应与经管会计核对相符。并根据资金成本、资金状况等决定是否办理票据贴现。
第十七条 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经办人员填写审批表(附齐相关资料)→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核→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日常经营资金的运转及支付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审批。
对外捐赠、赞助等公益性支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
财政或相关部门对资金支付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审批。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材料及办公用品管理
第一款 材料、办公用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用具的购买实行申报审批制度。一次性购置在2000元以下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购买;一次性购置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由总经理审批后购买。
第二款 采购部门凭领导批准的物资购买申请单购买,单批购买金额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三款 验收后收集相关资料(购买合同、发票、验收证明等)按规定程序审批付款。
第四款 公司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款 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原则上单位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资产,特殊情况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视情况决定。
第二款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第三款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由公司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款 固定资产采取账实分别管理,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账面数量、价值进行管理。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实物数量、完好程度负责管理,并建立完善实物资产账卡。
第五款 公司固定资产按分类折旧年限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序号 |
名 称 |
折旧(摊销)年限 |
备注 |
2 |
房屋 |
20—50 |
|
4 |
建筑物、构筑物 |
20—50 |
|
5 |
机械设备 |
5—10 |
|
6 |
动力设备 |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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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传导设备 |
5—10 |
包括电梯 |
8 |
运输设备 |
5—8 |
|
9 |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
5 |
|
10 |
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 |
3—5 |
|
第六款 接受实物资产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第七款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过去作为固定资产单独作价入账的土地。
第八款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会议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款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出租、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均需经公司相关管理程序审批。需报国资委审批的应按规定报经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非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一款 其他非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一节 公司对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和内部转移等均需经公司相关管理程序审批。需报国资委审批的应按规定报经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 企业的其他非流动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
第三节 其他非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第二款 长期待摊费用的管理
第一节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主要核算公司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金和改良支出。
第二节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原则上在5年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管理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以交易为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应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需报国资委审批的应按规定报经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公司对外投资和处置股权、债权等,应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需报国资委审批的应按规定报经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流动负债管理
第一款 公司向银行申请短期借款、发行短期债券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需报国资委审批的应按规定报经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款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带息应付票据、短期应付债券应当按照借款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入成本和当期财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长期负债管理
第一款 公司向银行申请长期借款、发行长期债券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批准,需报国资委审批的应按规定报经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款 长期负债应当按照负债本金或债券面值,按照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并按制度的规定,计入成本和当期财务费用。
第七章 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五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第一款 实收资本
第一节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实收资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核算;
第二节 公司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登记入账。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企业应当于有关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为受让方。
第二款 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第三款 盈余公积
第一节 盈余公积包括以下内容。法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司章程规定按净利润的10%计提)。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经股东大会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第二节 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第一款 费用开支实行预报告制度。
第二款 费用报销审批程序
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审核 →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核→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财务报销。
第二十七条 费用支出的具体管理办法按公司《费用报销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权责发生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终了,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计算投资收益。并根据公司实现的利润,依照国家税法规定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利润分配。年度终了,应按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对公司实现的利润、亏损进行分配。首先弥补亏损后,如有盈余,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
第一款 资产负债表。
第二款 利润表。
第三款 现金流量表。
第四款 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第五款 其他有关附表。
第三十四条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其他单位投资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方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发票管理
普通发票和收据由会计负责保管,并建立完善发票的购买、领用台账,按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发票使用明细表,定期对各单位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开具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如果发生发票丢失,未按规定填写发票,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银行票据、公司内部票据由出纳负责管理,并随时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检查。支款凭证禁止提前加盖银行印鉴章,以防遗失。如果发现丢失应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并通过公告程序声明作废。收到票据应认真登记票据备查簿,并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票据的填写是否规范,印章是否齐全。如果由于审核失误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审核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其他有价证券的管理(国库券、公债券、企业债券、其他债券、股票等),由出纳保管,并建立备查簿。由会计人员负责登记账簿,实行牵制制度,并定期检查账簿登记与实存有价证券是否相符。
第十二章 财务清查、会计档案管理、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第三十九条 财务清查
财务部门于每月10日前,必须认真清查各项债权债务的记录情况,并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认真核对,对账簿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由有关责任人出具手续并由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的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必须有负责人监交。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应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实际逐步修订完善,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参照本制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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